开发商的交房条件包括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开发商交房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经过验收,且验收合格;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
3、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
4、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如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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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规划验收合格证;
(2)消防验收合格证;
(3)绿化验收合格证;
(4)环保验收合格证;
(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
(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
(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
(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
(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
(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的期限、地点;
3、孳息的归属;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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