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法律分析: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5、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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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5、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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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5、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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