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作者如何认定

摄影作品作者的认定是: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在摄影作品出版时有署名的,则署名的人为作者。进行了著作人登记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上记载的人就是作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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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作者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
二、如果在摄影作品出版时有署名的,则署名的人事作者。
三、如果作品进行了著作人登记,则著作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上记载的人就是作者。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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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作者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
二、如果在摄影作品出版时有署名的,则署名的人事作者。
三、如果作品进行了著作人登记,则著作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上记载的人就是作者。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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